- 總則
甲、 定名:
本會定名為上水惠州公立學校校友會(SHEUNG SHUI WAI CHOW PUBLIC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乙、 宗旨:
1.促進校友間聯繫及推進會員福利。
2.協助母校發展教育。
3.服務社會。
丙、 發展方向:
成立一間上水惠州公立學校校友會有限公司, 以推廣教育。
丁、 會址:
新界上水天平路51號上水惠州公立學校。
- 會員
甲、 曾於上水惠州公立學校畢業之學生, 或曾於上水惠州公立學校修業及年滿十八歲人仕, 俱有資格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分為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乙、 任何會員未能遵守本會會規, 其言行足以令本會目標或利益受損, 得由執委會四份三多數票通過, 被驅逐出會, 惟該會員可在執委會召開會議前七日獲通知有關事項被邀出席及選擇其自認合適之形式(口頭或書面)作自辯或解釋。
- 權利,義務
甲、權利:
1.凡永遠會員及普通年滿十八歲者, 皆有選舉及被選權。
2. 所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
乙、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
2. 服從大會決議案、協助發展會務。
丙、會費:
1.永久會員:一次過繳交500元正者
2.普通會員:每2年繳交100元正者
3.學生會員:小六畢業校友,一次過繳交50元會費,直至18歲期滿方再徵收會費。
4.如因會務發展需要, 可接受會員及其他人仕的捐助。
- 會員大會
甲、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屆執行委員會於任期內最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書及議程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天郵寄各會員,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或五十人,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 則宣佈休會並由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舉行, 會議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 經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 均作法定人數。
乙、 會員大會之職權:
1.通過修改章程。
2.選舉執行委員。
3.聽取主席之會務報告。
4.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財務預決算案。
5.決定會務興革事宜, 及罷免瀆職之委員。
丙、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須由半數執行委員或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人數以上聯署書面召開, 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丁、 各項會議之議案, 均須經出席者多數贊成票方得成為決議案, 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 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壹票決定之。
戊、 各項會議如正副主席均缺席時, 則由出席之委員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之。
丁、會款用途:本會會款包括自由捐贈者在內, 只限用於經議案議決之會務。
- 執行委員會
甲、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切會務。
乙、 執委會之組織如下:
1.主席-----------------1名
2.副主席--------------2名
3.秘書-----------------2名
4.司庫-----------------1名
5.公關-----------------3名
6.總務-----------------2名
7.康樂-----------------2名
8.會籍-----------------2名
丙、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1.應屆校友會主席自動成為母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2.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制訂財政預算。
4.辦理日常會務。
5.如因會務需要時, 可決定僱用僱員, 其僱用、解僱及薪酬均由執委會決定之。
6.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7.各執行委員均為義務, 任期為三年, 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 或接受任何報酬。
丁、 會議:
1.執委會會議每年召開最少兩次, 如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執委認為有必要時, 可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2如遇主席缺席時, 得由副主席主持; 若副主席缺席, 則由出席之執委推舉一人為會議主席。
3.一切會議提案, 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通過, 方為合法。
戊、 後補委員:
如遇執委辭職或其他事故離職時, 由候補委員名單內依票數遞補。
- 名譽會長,顧問
甲、名譽會長:
執委會可邀請下列人仕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1.曾擔任本會主席者
2.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之人仕
乙、顧問:
執委會得聘下列人仕為本會顧問
1.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人仕
2.曾任上水惠州公立學校校長者
3.現任上水惠州公立學校校長為當然顧問
4.母校之校監、校董
- 選舉執行委員會
1.由會員大會選舉15人, 組成執行委員會及候補委員6人, 並由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及其他職位人員。
2.執行委員任期兩年, 連選得連任。
3.下屆執行委員, 由會員大會選出, 須於屆滿前二個月舉行有關選舉, 是年六月一日上任。
- 任委助理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名一位或多位校友以協助進行會務, 由執委會通過接納成為助理執行委員。
- 附則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 得由會員大會表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