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教師會

  • 簡介
本會會章:

名稱:上水惠州公立學校家長教師會
Sheung Shui Wai Chow Public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會址:上水天平路51號上水惠州公立學校
51 Tin Ping Road, Sheung Shui, N.T.(Sheung Shui Wai Chow Public School)

  • 宗旨:

1)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2)培養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友好關係;
3)討論共同關心之教育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4)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

  • 會員:

1)資格:
a.上水惠州公立學校所有在學學生之家長(縱有數名子女在校就讀,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
b.現職的教職員
c.舊生家長 (以上 (a),(b) 項為當然會員)

2)會費:
每名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在十月份內繳交。(會費之用途主要用作支付本會會務的支出,當屆執委會可視乎需要,批准本會收入作其他用途,如捐款、安排獎學金等。)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當然顧問及教師均不用繳交會費。會費額由當屆執委會決定,每年檢討會費一次。(如會員自動退會,己交會費概不發還。)

  • 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
每名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罷免權及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當然顧問無選舉權或被選權。

義務:
每名會員均需遵守本會之會章,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會費。

  • 組織:

本會之組織可分為:(1)會員大會,(2)特別會員大會,及(3)執行委員會。

1)會員大會:

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之職權:
a.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週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b.討論、釐訂、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
c.通過及或修改會章;
d.改選及或罷免執行委員。

2)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得由執行委員會決議,或經由當年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以書 面向執行委員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

3)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日常之一切會務的機構,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乃由會員大會推選不少於15人出任 (若執委會是15人組成,其中8位為家長,7位為教師。)。委員會成員其職務分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稽核、總務、康樂、刊物及宣傳、會籍、聯絡等。

委員會成員其職務如下
主席: (家長1人) 代表本會與外界之聯絡,主理一切會務、主持一切會議及指導轄下各工作小組。
副主席: (家長1人、校長2人) 由家長出任第一副主席,學校一位校長為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 (家長1人、教師1人) 主理本會之來往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印章。
司庫: (家長1人、教師1人) 主理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的收支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向執委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製年結,交執委會審核後,於會員大會通過。
稽核: (家長1人) 審核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總務: (家長2人) 總理一切庶務。
康樂: (家長3人、教師2人) 主理聯誼及康樂活動,推行延續性課外活動。
刊物及宣傳: (家長2人、教師1人) 主理刊物及宣傳事宜。
會籍: (家長1人、教師1人) 主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
聯絡: (家長2人) 負責聯絡會員。
後備委員: (家長4至6人) 協助執行會務,可出席執行委員會,發表意見。

4)執行委員之所有職位全為義務性質,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獲選執行委員者,得直至任期屆滿(不論會員資格)。

5)執行委員會主席任期屆滿,如離任即自動成為本會當然顧問;如仍然被會員推選,得繼續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6)榮休校長為當然顧問。

7)執行委員會得聘任熱心本會會務之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繼續聘任。

8)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當然顧問,可提供意見,協助執委會推進會務。但無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9)各會員及執行委員除非得執委會會議通過,否則不能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發表言論。

10)家長委員因事請辭,必須以書面向主席申請,如獲接納,職位由候補委員補上;教師委員因事請辭,則由校方另行委任教師補上。

  • 會議:

1)會員大會
每年須於十一月底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會議之通知及議程須於會期十四天之前以書面郵寄通告全體會員(在學學生家長,則由學生轉交)。以當年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為法定有效人數。如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執委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集之。惟仍須預先七天之前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2)特別會員大會
討論及議決之事項衹限於議程中的各點,不可臨時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3)執行委員會執委會
每年舉行執行會議不少於4次。會議由執委會主席召集,於會議召開之前七天通告各執委。如主席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會議以過半數執委出席為合法人數。

4)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之議案,均須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始能列為決議。表決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 財政:

1)在執委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司庫均須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2)本會會費由每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所有新舊會員均須於每年十月繳交會費;逾期繳交者有可能因會籍之手續未完成而喪失在本會員大會時之被選權及選舉權。

3)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及儲放於執委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支時必須由主席、司庫或副主席,其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一人為家長,一人為教師)。

4)本會之會款(包括會費及捐款)衹限用於經執委會決議之會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選舉:

1)選舉方式由當屆執委會或選舉工作小組安排。

2)舊任執委應於新任執委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 附則:

1)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社團註冊主任核准後,始能生效。

2)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a)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決議者;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c) 用本會之名義而致損壞本會名譽者;d) 不依期或不繳交會費一年者。

3)解散本會
若獲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的合法人數通過,得解散本會。結束本會時,清還所有債務後,若有盈餘,則交由校方處理,用作學生福利事務;若有負債,由會員平均分擔,最高不超過港幣拾元正。